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落实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培养和建设高素质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人民健康提供全周期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初级为医(药、护、技)士、医(药、护、技)师;中级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为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卫生系列初、中级职称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高级职称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评委会组织评审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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