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落实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培养和建设高素质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人民健康提供全周期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初级为医(药、护、技)士、医(药、护、技)师;中级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为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卫生系列初、中级职称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高级职称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评委会组织评审取得。
(1)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
(2)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能按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处理各种事宜,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能独立从事常见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工作常用的现场监测仪器操作、卫生学检验采样、卫生质量感官评价等技能。
(3)具有一定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
(4)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5)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独立拟定并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的能力,并能够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对突发事件(如: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或有害毒物泄漏等)具有独立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
(6)妇幼保健人员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妇女或儿童保健专科门诊,并能解决较复杂问题;参与组织面向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能较全面系统地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能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具有指导基层组织或下级医师的能力。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副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
2.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申报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