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落实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培养和建设高素质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人民健康提供全周期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初级为医(药、护、技)士、医(药、护、技)师;中级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为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卫生系列初、中级职称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取得;高级职称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评委会组织评审取得。



(1)了解常见病、多发病、疑难重危病症的诊断、治疗技术,并系统掌握其专科护理技术。

(2)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较好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的技术问题。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3)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

(4)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副主任护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


申报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2项本专业相关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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