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农机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农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全省农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工作中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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