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条

全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省生态环境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任职满1年,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

1.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省(部)级生态环境专业技术竞赛(个人或团体)三等以上奖项。

3.获市、县级以上表彰1次。

4.获得市、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工程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5.参与起草编制的地方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标准、规范等,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采用。

6.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排名前6)参与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咨询、环境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评文件编制、环保验收以及质量报告书等的编写、环保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用。

7.生态环境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生态环境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省较大影响,并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解决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其技术成果经市、县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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