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碳纤维研发、碳纤维制备、碳纤维装备工程、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备、碳纤维复合材料装备工程、碳纤维制品研发、碳纤维制品制备、碳纤维制品装备工程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专业设置根据技术发展及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条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全省碳纤维复合材料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子项目主持人,研制和开发的相关新型号碳纤维、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制品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的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产业化生产线建设、改造、调试等,或国内先进产品型号技术开发,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省部级(包含十大军工集团)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市级碳纤维复合材料研发项目(课题);

5.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市(州)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7.主持撰写论文并公开发表或参与编写著作并公开出版。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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