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吉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授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人社局等有评审权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