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省级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市(州)级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县(市)、区级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标准。

(五)受聘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或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


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3)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7)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8)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9)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

(10)聘任期间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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