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评审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六)省级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市(州)级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县(市、区)级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标准。
(七)受聘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45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5.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