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条全省化学、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授权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检验报告、调查报告等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被市(州)级以上单位采纳: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6.主持撰写论文并公开发表或参与编写著作并公开出版。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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