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在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及相关单位现职岗位从事印刷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印刷工程专业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印刷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全省印刷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印刷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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